(2017)赣1024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章洪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洪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4刑初5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洪华,男,1994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崇仁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洪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章洪华无证驾驶无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由崇仁县白路乡往孙坊镇方向行驶,途经李公权村路段时,遇行人孙某横过马路,因安全注意不够,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在公路左侧撞倒行人孙某,造成孙某受伤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认定,章洪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罗某、范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图、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章洪华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洪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被告人章洪华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章洪华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洪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章洪华无证驾驶无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后某罗某),由崇仁县白路乡往孙坊镇方向行驶,途经李公权村事故路段时,遇行人孙某横过马路,被告人章洪华因安全注意不够,且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摩托车在公路左侧撞倒行人孙某,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章洪华当即电话报警,且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对事故进行处理。经崇仁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章洪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17年1月23日,被告人章洪华与被害人孙某孙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孙某家属人民币27.2万元,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15时多,她坐章洪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崇仁县白路乡东坪村往孙坊镇清水村方向行驶,快到事故地点时,她乘坐的摩托车速度不快,且摩托车在马路右边行驶。当摩托车行驶到离事故现场5、6米时,她看见有一个女老人在马路左边横过马路,而且有一辆二轮自行车在对面占道行驶过来,章洪华就往马路左边打方向,并降低速度,女老人又从马路右边退回来,摩托车就撞到了女老人,摩托车也失去平衡倒在了地上。尔后,她看见女老人躺在马路左边车道上,女老人头部出了好多血,章洪华就打电话报警。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9日15时40分许,他在孙坊镇李公权村村前马路上走路时,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由白路乡方向往孙坊镇方向行驶,到了事故地点附近时,有一辆自行车从对面方向过来,且行驶在马路左边占道行驶,刚好有一个女老人在摩托车左边横过马路,可能是女老人看见路上有自行车行驶,就往后退,女老人在退回路边的时候,就被摩托车撞倒了。尔后,骑摩托车的人就要人报警,骑摩托车的人自己也报了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地点位于崇仁县孙坊镇李公权村路段,肇事车辆为无牌“HONDA”两轮摩托车,交通事故后,肇事摩托车倒在马路旁边。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17年1月9日,崇仁县交警大队已将肇事摩托车予以扣留。5、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无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前面右侧与行人发生了碰撞,摩托车左右后视镜陈旧性缺失,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2.1款规定。6、崇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崇仁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章洪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7、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1月11日,经法医鉴定,孙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章洪华未办理任何机动车驾驶证。9、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1月23日,章洪华亲属与孙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章洪华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7.2万元,章洪华取得死者家属谅解。10、归案情况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后,章洪华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现场向交警大队民警投案。1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章洪华出生于1994年2月2日,案发时已成年。12、被告人章洪华供述,2017年1月9日15时40分许,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他伯母(罗某)由崇仁县白路乡往孙坊镇方向行驶,当车子到达孙坊镇李公权村路段时,他在距事故现场50至60米处看见有一个女老人从马路右侧横过马路,但老人到了马路左侧后,又从马路左侧退回马路右侧,他就将车子往左边方向走,以避开老人,但他驾驶的摩托车前面撞到了女老人。事故发生后,他就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对事故进行处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洪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章洪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洪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洪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章洪华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洪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新平审 判 员 李少锋人民陪审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亦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