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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牛会子与张国锋、张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子,张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2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牛会子,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安县。被执行人张国锋,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安县。被执行人张恰,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牛会子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国锋、张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会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02执17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