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刘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75号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5517。法定代表人:杜位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欣,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刘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市大渡口区房屋管理局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