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海峰与被执行人杨杰、曾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海峰,杨杰,曾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余海峰,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曾俞,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海峰与被执行人杨杰、曾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王常友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益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