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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晓慧,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晓慧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晓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李晓慧交纳案款2050元。2017年4月11日扣缴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二初字第31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