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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曹哲与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哲,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574号原告:曹哲,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群,女,汉族,1951年4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699号恒大雅苑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赖立新,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雨龙,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哲诉被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哲撤回对被告长沙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曹哲承担。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