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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凯与贺明明、杜俊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凯,贺明明,杜俊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凯,男。被执行人贺明明,男。被执行人杜俊丽,男。申请执行人刘凯与被执行人贺明明、杜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明明、杜俊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凯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425元,执行费4850元。2017年5月25日申请人自愿刘凯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