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某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5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庄某被告人姓名邹某2,性别女,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监视居住。罪名盗窃罪。辩护人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林利。犯罪事实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邹某2在其叔叔邹某、婶婶徐某位于本区仰义街道涂上路xx号三楼的出租房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床上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上述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徐某。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辩护方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已退赃、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2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华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