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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文英、乔元芹等与姚鸿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英,乔元芹,张爱文,姚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英,女,1943年3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乔元芹,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张爱文,女,1990年1月1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姚鸿根,男,1949年12月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杨文英、乔元芹、张爱文与姚鸿根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文英、乔元芹、张爱文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鸿根给付人民币95554.6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但由于身体条件差不符合关押条件,扬州市拘留所未能收押。3、本院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鸿根名下无房产。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鸿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5、2017年5月23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素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