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斌、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黄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81年1月25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黄小军,男,1977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362422197711020012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罗斌申请黄小军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小军应支付申请人罗斌案款416295元,承担执行费6144.4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还款方案。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军暂无经济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