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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斌、黄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黄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81年1月25日生,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黄小军,男,1977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号362422197711020012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罗斌申请黄小军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小军应支付申请人罗斌案款416295元,承担执行费6144.4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还款方案。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黄小军暂无经济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