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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马建存与马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1号马建存、马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马建存与马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马波应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拖欠马建存的运费10000元。马建存于2014年10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但因未查找到马波可供执行的财产,马建存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递交撤回对马波的执行申请,本院裁定准许。2017年5月19日,马建存以发现被执行人马波财产线索为由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马波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将执行款10000元分两次付清,执行款马建存已领取。马建存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75元,并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1号马建存与马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