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抚州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州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抚州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所在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一品世家*栋***室。法定代表人林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胜平,江西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以下简称临川国土分局)。所在地址:抚州市临川区金巢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平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灿辉,男,1982年2月8日出生,系该局地籍股股长,住抚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信公司诉临川国土分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0行初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信公司以与临川国土分局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金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信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伟审 判 员 王丽君代理审判员 万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饶晓燕书 记 员 柳雨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