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沈建云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云,男,汉族,1981年9月14日生,住景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渭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沈建云醉酒(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5.35mg/100ml)驾驶甘DS74**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从景泰县草窝滩镇出发行驶至景泰县一条山镇车站路自来水公司门口处,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建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酒精检测照片、抽取血液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云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建云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景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建云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沈建云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登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