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钟世胜、邓士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胜,邓士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钟世胜,男,生于1973年11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邓士文,男,生于1992年1月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7)鄂0581执37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士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43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士文同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邓士文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