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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毅、崔俊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毅,崔俊芳,王玉东,王玉如,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崔毅,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崔俊芳,女,193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玉东,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玉如,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崔毅诉被执行人崔俊芳、王玉东、王玉如、王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毅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崔毅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