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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季与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季,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季,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季申请执行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院(2017)豫050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君安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0元。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