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72-1号。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田林,广西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桂鹏,广西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桂林市临桂区金水路186号“一品尚城”1#楼。法定代表人刘顺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735539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桂林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45号民��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