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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长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255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对被告人张长久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6日对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长久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中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