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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长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站北路6号标准厂房C1。法定代表人:葛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江苏刘爱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1、环宇公司所施工的透层、封层工序均由中瑞公司在中间验收申请单中予以确认,并由淮安市恒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跟踪检测,再由监理日志所记载进行监督,环宇公司透层、封层工序均合格;且监理日志对环宇公司施工的各个工序节点与进展进行了全面记载,可以认定环宇公司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因此,一、二审认定环宇公司施工的道路透层、封层工序质量不合格,是错误的,中瑞公司仍需支付环宇公司工程款1458990.34元。2、中瑞公司应当承担基于其违约行为致环宇公司停工造成的损失20000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25249元。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中瑞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约定,验收合格通过监理签字后才能支付工程款。环宇公司施工的透层和封层部分,经过淮安工程质量监督站抽检为不合格,监理方要求返工,我方通知环宇公司返工后,环宇公司未作出任何回应,致使我方只能安排其他人员返工。环宇公司违约,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环宇公司与中瑞公司在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时,均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环宇公司本应在中瑞公司确定工程施工标准并书面通知具体开工日期后再进场施工,却擅自进场施工,而中瑞公司对环宇公司擅自施工的行为非但不加制止,相反还派出工程负责人对环宇公司的工程日志签字认可,双方具有串通以提前套取工程发包方工程款的故意。双方的行为均有违诚实信用要求,并致双方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造成的后果双方理应各自承担,一、二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双方诉求,环宇公司要求中瑞公司支付更多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的申请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辙审判员 张志成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晓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