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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郝肖斌与王一博、王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肖斌,王一博,王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卫辉支公司直销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578号原告:郝肖斌,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王一博,男,1994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王新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卫辉支公司直销业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建设路西段地矿局对面。负责人:赵金波,总经理。原告郝肖斌与被告王一博、王新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卫辉支公司直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郝肖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肖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肖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郝肖斌负担。审判员  屈玉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