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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广京与杜树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京,杜树玉,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24号原告:胡广京被告:杜树玉被告: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京诉被告杜树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广京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