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广京与杜树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京,杜树玉,杨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024号原告:胡广京被告:杜树玉被告: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京诉被告杜树玉、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广京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