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与孟磊、姚术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宝山区全成旅馆,孟磊,姚术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923号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智晓敏,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新华小区家属楼**栋***号。被告:孟磊,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姚术雷,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与被告孟磊、姚术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磊、姚术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