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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与孟磊、姚术雷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宝山区全成旅馆,孟磊,姚术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923号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哈河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智晓敏,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新华小区家属楼**栋***号。被告:孟磊,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姚术雷,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与被告孟磊、姚术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磊、姚术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元宝山区全成旅馆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