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1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登华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1执29号被执行人:胡登华,男,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2)济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登华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登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胡登华尚欠罚金1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智勇审判员 董文胜审判员 蒋彦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天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