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满碧不予撤销缓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满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刑更4号罪犯张满碧,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溆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满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于2017年4月26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满碧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张满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于2016年4月28日至5月13日期间,先后两次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到深子湖司法所报到和参与学习,被溆浦县司法局给予两次书面警告;2017年2月17日,张满碧因参与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张满碧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溆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满碧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张满碧的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2016年2月16日罪犯张满碧纳入湖南省溆浦县司法局深子湖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告知其应接受监督管理。2016年4月28日,罪犯张满碧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到深子湖司法所报到和参与学习,于2016年5月4日被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2016年5月13日,罪犯张满碧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到深子湖司法所报到和参与学习,于2016年5月17日被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2017年2月17日,张满碧因参与赌博被溆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5)溆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各1份,证明罪犯张满碧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2、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签名表、调查笔录、警告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处分通知书各2份及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通知书1份,证明罪犯张满碧因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和参与学习,于2016年2次被给予书面警告的事实。3、溆浦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罪犯张满碧因参与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的事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满碧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受到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且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并非性质恶劣或接近于犯罪,尚不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湖南省溆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撤销缓刑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满碧不予撤销缓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烨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