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与板布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板布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048号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法定代表人:高占国,职务:经理。被告:板布拉,男,1983年9月30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诉被告板布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89.00元减半收取194.50元,由原告库伦旗先进苏木宇涵建材商店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