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宣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超原系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深圳市旭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生产部组长,负责生产进度。张超分别于2016年8月5日、7日、20日的晚上三次将该厂生产部内的约200公斤废铜盗走(约价值7600元),并交由同伙“阿伙”(另案处理)销赃后共分赃款。同月22日,上述分公司发现废铜被盗后经查看监控找到张超,张即承认盗窃行为并借机离厂。后双方协商处理未果,公司遂报警于同月25日2时10分许将张超抓获。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废铜。案发后,该分公司对张超表示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张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对被告人张超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超对该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超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政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