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洪斌与白贺新、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斌,白贺新,杨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97号原告:王洪斌,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白贺新,男。被告:杨宏,女。原告王洪斌诉被告白贺新、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斌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