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大林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林,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272号申请人:吴大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866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吴大林与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吴大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进度款776165.92元。担保人寇芳萍自愿以自己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常德电力新村商住小区12楼1105号【(跃层)面积为238.49㎡】的房屋(常房证武字第001454**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吴大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中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款项776165.92元(账号为4306983081014205404692501405)。查封担保人寇芳萍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柳叶湖开发区常德电力新村商住小区12楼1195号【(跃层)面积为238.49㎡】的房屋(常房证武字第00145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