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风英与夏文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风英,夏文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239号原告:付风英,女,196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夏文雅,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风英与被告夏文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风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付风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付风英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飞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