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启东、李文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启东,李文聪,胡正雄,叶胜伟,厦门市卧龙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中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盛世联华(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启东,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李文聪,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胡正雄,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叶胜伟,男,1966年1月5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卧龙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机场北区F13一楼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6471267-6。法定代表人:李文聪。被执行人:厦门市中顺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荣路铭爵山庄紫铭阁503室。法定代表人:李文聪。被执行人:盛世联华(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机场北部工业区F14地块上之工业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117738-3。法定代表人:李文聪。被执行人:张惠东,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胡启东与李文聪、胡正雄、叶胜伟、厦门市卧龙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中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盛世联华(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胡启东无法提供李文聪、胡正雄、叶胜伟、厦门市卧龙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中顺达工贸有限公司、盛世联华(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张惠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胡启东的债权本金60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