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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东平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平,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623号原告赵东平,女,1987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刚,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东平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包来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平、被告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平诉称,2016��5月9日,被告李刚从我借款5,000.00元,有被告为我出具的欠据一枚。后我多次索款,被告未能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款,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刚辩称,我对原告起诉的借款5,000.00元没有异议,钱是我借的,欠据上的签字是我签的,我应该还款。只是现在没钱还款,我只能慢慢还款。我离婚后所有的外债均由我承担了,一次还款是不可能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被告李刚从原告赵东平借款5,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因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有被告李刚签名的借据原件一枚与庭审中相关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赵东平向李刚提供借款,李刚向赵东平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刚向赵东平借款,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后应积极偿还,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赵东平要求李刚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东平借款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