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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伟诉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冯华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冯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373号申请人郑伟,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冯华东,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九运商贸有限公司、冯华东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2288458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永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