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可碧与陈小琴陈小静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碧,陈小琴,陈小静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343号原告王可碧,女,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小琴,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山柳村五组。被告陈小静,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山柳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碧诉被告陈小琴、陈小静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可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可碧负担。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