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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俊海与蒋力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海,蒋力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069号原告:李俊海,女,汉族,1962年3月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蒋力强,男,1959年5月8日生,汉族,住睢县。原告李俊海诉蒋力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俊海负担。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