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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孟祥恒、余传英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孟祥恒,余传英,孟某,孟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负责人席于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孟祥恒,男,汉族,1945年2月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余传英,女,汉族,1947年6月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2001年2月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欣,女,汉族,1998年12月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恒、余传英、孟某、孟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南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孟祥恒、余传英、孟欣、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在继承孟令红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1580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孟祥恒、余传英、孟欣、孟某承担(在继承孟令红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各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向被执行人寄送的文书因无法联系而退回。2、对被继承人孟令红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3、对被继承人孟令红的车辆进行查询,孟令红名下登记号牌号码为皖A×××××的小型汽车,但该车辆因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已公告牌证作废。4、对被继承人孟令红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孟令红名下无银行存款。5、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孟祥恒、余传英、孟欣、孟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它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孟祥恒、余传英、孟欣、孟某名下银行存款累计540.56元,但未发现与被继承人孟令红有银行往来。6、通过对被执行人余传英和其住所地的村主任谈话了解,未发现被继承人孟令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继承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行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润南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堵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