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俊、陈欣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陈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67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女,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被执行人陈欣杰,男,生于1982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俊与陈俊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经章丘市工商局、银行、不动产权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难以在短时间内履行法院的判决义务,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敦促其履行义务,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