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书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280号移送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书元,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王书元罚金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移送依法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书元到庭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施查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刑初36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牛 政执行员 刘 奔执行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浩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