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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杨卫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杨卫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823号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上官镇上官村路西,主要负责人王战旗,职务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婷,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会计。被告杨卫林,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卫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战旗、委托代理人王建婷,被告杨卫林的委托代理人方英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2011年2月14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临街楼房上下50间、楼房后面向西延伸4米承包被告经营,承包期30年,被告为我公司建设一座仓容为3000吨仓库,被告在建设期间将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包给了本镇华家村的华杰有具体进行,被告未足额支付门窗款,导致华杰有向我公司要款,我公司应诉后悉知被告仅支付10000元,下欠17965元未支付,事因被告未能参加诉讼,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现我公司已将被告所欠门窗款支付完毕。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门窗款17965元及利息。被告杨卫林答辩称:我不欠原告门窗款,我与原告签订了租房建仓合同,因粮仓属特殊建筑,我只建基础设施,门窗及配套由其公司自己承担,门窗是原告让华杰有承做,华杰有起诉本案原告,有判决书确定在案,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4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将临街楼房上下50间、楼房后面向西延伸4米承包被告经营,承包期30年,被告为原告建设一座仓容为3000吨仓库,但双方对门窗、风机等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案外人华杰有为该仓库安装门窗后,2011年7月11日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为华杰有书写证明,证明欠门窗款27965元,后被告杨卫林代原告公司向华杰有支付10000元门窗款,下余的17965元,华杰有在2016年起诉本案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门窗款17965元,后经本院判决,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支付华杰有门窗款17965元及利息,该判决认定该17965元门窗款是华杰有为滑县上官镇粮管所安装门窗,滑县上官镇粮管所后改制为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条、承包合同、(2016)豫0526民初136号、(2016)豫05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提供的华杰有起诉书、刘孟尚证明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被告虽然签订有承包合同,但并未就门窗、风机等配套设施做出明确约定,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为门窗安装人华杰有出具有证明条,(2016)豫0526民初136号、(2016)豫05民终2479号民事判决书对门窗款应由谁承担已经做出明确认定和判决,属于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现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向被告杨卫林追偿,但并不能证明该门窗款应由被告杨卫林承担,原告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滑县上官镇丰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卫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