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1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吕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吕元元,苑进兵,秦明,于海燕,杨传敏,王敬霞,苑文俊,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吕元元,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苑进兵,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吕元元之夫。被执行人:秦明,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于海燕,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秦明之妻。被执行人:杨传敏,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敬霞,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杨传敏之妻。被执行人:苑文俊,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玉梅,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苑文俊之妻。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程之连、刘庆丽、蔡秀山、程金焕、王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秦明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被执行人杨传敏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被执行人苑文俊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600元,被执行人吕元元已偿付元,其余部分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