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刑初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1,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1无驾驶资格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嘉祥县纸坊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纸坊镇地税所处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高某和贾某撞伤,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曾某1肇事后弃车逃逸。嘉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曾某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1在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曾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1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协议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嘉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被告人曾某1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