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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与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康富塑业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144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炳熙,行长。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法定代表人:康以静,总经理。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宝,总经理。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代湾乡吉庄村。法定代表人:李长兰,总经理。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康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吉庄村。法定代表人:马连君,总经理。被告:康以静,男,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马连君,女,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清市支行与被告临清京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临清京派粮油集团康富塑业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