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赖琼燕、赖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琼燕,赖祥林,赵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赖琼燕,女,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赖祥林,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赵玉兰,女,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执行人赖琼燕与被执行赖祥林、赵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赖祥林、赵玉兰偿还申请执行人赖琼燕人民币5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已执行0元.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赖祥林、赵玉兰未履行任何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祥林、赵玉兰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赖祥林、赵玉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赖月生审判员 谢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兴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