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赵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赵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张丙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负责人:杜连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骏,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萌,女,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负责人:杨建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丙瑞,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萌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从判决书中看不出原判认定的事实是什么,原判查明事实部分与论理部分没有区别。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9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诉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 晓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