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先超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758号罪犯刘先超,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武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罪犯刘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06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先超犯抢劫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39515.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24年12月26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刘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间隔时间的规定,依法可以减刑。但其具有因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形,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原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情况及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先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琼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