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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刚与邓宏瑞、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邓宏瑞,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44号之一申请人:薛刚,男。被申请人:邓宏瑞,男。被申请人:张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刚与被告邓宏瑞、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宏瑞、张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宏瑞、张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