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刚与邓宏瑞、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刚,邓宏瑞,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744号之一申请人:薛刚,男。被申请人:邓宏瑞,男。被申请人:张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刚与被告邓宏瑞、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刚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宏瑞、张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薛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宏瑞、张静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心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