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淇县财政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淇县财政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835号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淇县朝歌路30号。法定代表人:薛俊义,理事长。被告:淇县财政局,住所地淇县人民路东段。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淇县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永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俊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