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字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字937号之一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生,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良彬,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继达,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752元,减半收取13876元,由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王庆红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凯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