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丹凤与廖俊红、刘琴、袁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凤,廖俊红,刘琴,袁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890号之一原告:刘丹凤,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娜,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俊红,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刘琴,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袁益,女,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刘丹凤与被告廖俊红、刘琴、袁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清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丹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70元,合计771元,由原告刘丹凤负担。审 判 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显琼书 记 员 李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