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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延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104号被执行人王延超,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洪泽县。(2016)苏1324刑初69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延超应履行罚金1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延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延超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张 超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