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桂芳与李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芳,李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070号原告:徐桂芳,女,汉族,1946年生,住禹城市。委托代理人:秦士国,男,汉族,1946年生,住禹城市。系原告丈夫。被告:李光兴,男,汉族,1977年生,住禹城市。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徐桂芳与被告李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审判员王其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光兴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康 微信公众号“”